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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聲明】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在經過重重艱辛後,終於在111年6月通過修正施行,與兼職較有關的部分為14條與15條,放寬了一些兼職的範圍,至於本篇舊文為109年所寫,我覺得是紀錄時代的過程,還是暫且保留著不刪除,以供後人想前後比較時可以看。

軍公教年金改革讓公務員們叫苦連天,讓原本可預期的收入頓時銳減,進而大大影響退休生活,年輕公務員想未雨綢繆,透兼職多儲備退休基金,無奈政府不肯鬆綁法規,即使想辛苦一點來獲取額外報酬,亦多所限制。

話說公務員不得兼職或經營商業,依據大致來自「公務員服務法」,其意旨為:一、避免影響公務二、不宜與民爭利三、防止利用職權營私舞弊。不過我們反過來說,只要不影響公務、不與民爭利、不營私舞弊,是不是就能開放部分類別,給人一條活路走?

辦公時間處理私務應該禁止,我絕對同意,但如果利用下班時間從事其他正當工作,到底有什麼好管的呢?想不到居然還說出兼職「有辱政府形象」、「影響社會風氣」等字眼,都把公務員的正直良善當成什麼了?其實說白了,只不過是怕民眾對政府「觀感不佳」。

天殺的我就不信邪,別老是欺負我讀書少,這一把就由廖化哥來作先鋒,幫大家徹底研究清楚!

先說好嘿,在此不是要鼓勵大家違法或遊走邊緣,只是若能多了解法律一點,知道什麼可做,什麼不能做,我們就不用擔心誤觸法網,就能更正當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。

公務員服務法(點一下可看完整法條)(以下稱為服務法)

修正日期:民國89年7月19日。(20年沒修了)

第13條: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」

第14條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『業務』。」

第14-2條:「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受有報酬者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」

第14-3條:「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,應經服務機關許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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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公務員兼職的規定,網路上多是片段且模糊的說法,到底什麼可兼什麼不可兼,越看越覺得霧煞煞,後來發現公務員的懲戒是「銓敘部」在管的,它已對公務員兼職的樣貌,寫了百來個釋例,我知道大家的時間都寶貴,沒那閒工夫一條條地看,所以哥替你們看完了,以下就比較常見的部份,摘要給大伙們參考。

法律條文艱澀難嗑,不過我已經盡量用白話文改寫過了,請放心服用。

下面我將其分類為「禁止」與「允許」兩部分,這樣較好閱讀理解。

【禁止的部分】

一、 公務員不得申請商業執照。

《解釋》服務法規定: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」,「經營商業」應包括實際發生營業行為及申請商業執照在內,單純掛名但沒出錢也沒實際經營者、僅出錢投資而沒參與經營者、沒出錢但有實際經營者,都要受此法條限制。

二、 公務員不得擔任公司外部獨立董事或監察人。

《心得》上面兩條很好理解,不過還是很多人違反呀!

三、 公務員不得以配偶名義申請為營利事業或經銷商負責人。

《解釋》公務員若以配偶名義為營利事業負責人,並有實際經營該營利事業之情況,仍有違服務法「不得經營商業」規定。

《心得》想把公司掛在配偶名下來避責,也要小心觸法唷!

四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職業客貨車駕駛。

《解釋》公務人員於工作8小時後身心已感疲勞,如再從事長時間駕駛工作,勢必影響健康與行車安全,且駕駛計程車須考取「職業駕駛執照」始得為之,由於服務法規定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『業務』。」,從事駕駛計程車被認定屬於「業務」的一種,因此與服務法有違。

《心得》不管是載客或載貨,需要考「職業駕照」的工作就不行。

五、 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?

《解釋》拍賣網站上之買賣如果具有「規度謀作」性質,則不得為之。「規度謀作」為「經營」之意,是指你有規劃、投入,並想持續經營事業的意思。

《心得》如果只是偶而到拍賣網站賣賣二手用品,不算「規度謀作」,但假使是批貨來賣,而且有長期經營的打算,那就算是「規度謀作」了,是服務法所禁止的。

六、 公務員不得經營民宿。

《解釋》雖不是民宿的登記名義人,但為民宿的實際負責人,則有違服務法規定;即使不是民宿之實際負責人,但受僱於該民宿,負責處理相關業務,亦有違服務法規定。

《心得》即使是家人的生意,也請盡量做好切割。

七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推銷員或外務員。

八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職務。

《解釋》「總幹事」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「管理服務人」,為決議所有權人會議所僱傭或委任,而執行建築物管理事務者,為「執行業務」之一環,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,一般不得兼任。

九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保險公司專員。

《解釋》人壽保險公司屬私營企業,兼任民營公司專員有違服務法:「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」之規定,又與服務法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」規定不合。

十、 公務人員不得參加商業宣傳行為之廣告短片。

《解釋》公餘時參加電視演藝及歌唱節目演出,如屬業餘性質且無金錢報酬給付,其演出也不妨礙本職工作及尊嚴者,沒有被服務法禁止。至於參加電視家電、食品等廣告短片演出,屬於「商業宣傳行為」,無論有無接受報酬,均應禁止。

《疑問》有人去上電視表演會不拿錢嗎?純屬炫耀性質?

十一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與其本職性質不相容或尊嚴有妨礙之工作。

《解釋》於辦公時間外在餐廳賣唱,或作技術表演並接受金錢報酬,有損公務人員尊嚴,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,均應予禁止。

《心得》這條釋例真的蠻蠢的,在餐廳駐唱或表演樂器,哪裡就有失尊嚴了?自古戲子多卑賤,但都什麼年代了,行政院57年的釋文還留著,真的很過時呀!

十二、 公務員不得兼任導遊。

《解釋》服務法說不得兼任他項「業務」,所謂「業務」是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的營業行為,基本上如律師、醫師、會計師等都算是,而旅行業導遊人員,須經過測驗,參加專業講習,取得結業證書,並受僱於旅行業後,才能領取執業證,其執行「業務」,屬於營業性質之服務行為,應在禁止之列。

十三、 公務員在職進修期間得否兼任研究助理?

《解釋》這涉及研究助理是否是從事研究工作而定,宜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後,依服務法辦理。

十四、 公務員得否兼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或主任委員。

《解釋》應視該職務是否受有報酬,分別依服務法「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」,或「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」等相關規定審酌。

十五、 公務員能否兼職當Uber司機?

《解釋》Uber因需要「職業駕照」,屬於服務法禁止的兼職行為。

《心得》這題很新呀,原則上是比照禁止開客貨車的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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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允許的部分】

一、 公務員得否於假日兼職與業務無關之工作?

《解釋》銓敍部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:「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,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。其依法令兼職者,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。」其立法意旨,為使公務員避免影響公務及有礙職權行使,惟僅為原則性之規定,並非絶對不可兼職,故公務員於假日兼職,符合服務法第14條之2或第14條之3之規定即可。

二、 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,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?

《解釋》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,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,賺取薄利,如本職工作不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之民間專業技術性,且兼職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者,並不違反服務法。

《心得》所以其實還是有空間可以假日打工的!

三、 公務員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,受僱於民營醫療器材販賣店打零工擔任店員,是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?

《解釋》與上題解釋相同,但如果工作不是「偶一為之」,而是經常固定者,即不符上開意旨。

四、 公務人員得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。

《解釋》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,乃屬於公務時間外從事之私人工作,既不影響公務,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,並不在服務法限制範圍。

《疑問》那我在家教數學可否?可以的話,在家開私人補習班可否?假日教書既不影響公務,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。

五、 公務員得發表並出版與公務無關之著作。

《解釋》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而收受報酬,並無違反服務法規定。至於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,有兼售書籍或從事「商業宣傳」之行為,則有違服務法。

《心得》可以出書向出版社收取報酬,但自己不能跳下去賣書或是做宣傳。

六、 公務員得受邀專欄撰稿。

《解釋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、發行人、社長、經理、記者及其他職員。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,若不涉及職務,並無禁止之規定。

七、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許可,得兼任教學工作,此係屬「兼課」性質,但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。

《心得》去教課是可以的,只要有事先得到服務機關的許可就行,不過「得到許可」本身就是一件很為難的事情。

八、 公務人員業餘非職務性之研究發明,得申請專利,但不得設廠製售。

九、 公務員得兼任鄰長。

《解釋》鄰長為「義務性」之「榮譽職務」,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其工作內容,故無禁止。

十、 民選村(里)長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。

十一、 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,尚非屬公務員經營商業。

《解釋》你的父親兄弟經營商業,如非以你的名義,為你的利益而算計者,雖然你與他們同住或共同擁有財產,也不算是你經營商業。

《心得》所以認定的重點在於,這個商業活動是不是為了你的利益而進行的。

十二、 公務員得先考取領隊及導遊證照,俟退休後再行執業。

《解釋》公務員於在職時,參加導遊或領隊考試及訓練合格,取得執業證後,如果並未受僱於旅行業,亦未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臨時招請,而去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的話,並無違反服務法。另具有專業證照者,須主動向服務機關申報,且不得將專業證照租借他人使用。

十三、 公務員平時能否兼職當美食平台外送員?

《解釋》這題也很新!據銓敘部解釋,美食外送員不需要職業駕照,「偶一為之」可以接受,但不能經常持續。

《疑問》啊有人只送一次就不做了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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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盲腸突破】

幫大家歸納一下重點:

一、 兼職的三個關鍵詞:「按件計酬」、「偶一為之」、「收取薄利」,若能符合這三點的工作,被評斷為違法的機率就很低,但期間多長叫「偶而」?報酬多少稱「薄利」?這都是相當主觀的判別標準,也往往在送懲戒委員會時,才會被深入討論的。

二、 兼另一個「正職」一定是不行的,開公司登記自己為老闆也不行,你說這點應該沒有人會笨到去違反吧?然而事實上還是很多這樣的案例,身處高官還去兼民營機關的負責人,真不知道是傻得太天真,還是官大就肆無忌憚,有天主管機關要殺雞儆猴,不宰你要宰誰?

三、 沒領報酬的工作基本上是可以做的,如志工;但屬於「業務」性質的工作就不行,如導遊,另外有違公務員尊嚴的工作也不行。

四、 在非營利機構做事領錢,有先跟單位報備過是可以的,如學校兼課且領鐘點費。

五、 幫家裡生意做事是可以的,只是該生意的經營不能為你的利益而發展(如賺的錢大多進你的口袋),你只能是去幫忙打工而已。

六、 開計程車不行,開計程車需要「職業駕照」,而公務員先天就被規定不能考取職業駕照。

七、 開民宿不行,不管民宿是不是登記在你名下,只要你有在裡面從事相關事務就不行。這條也常有人違反,以為鄉下的房子整修一下就可以當民宿出租。

八、 報社、雜誌社請你寫文章,領取報酬是可以的;寫書收版費也是可以的,但不能參加簽書會等「商業活動」。

九、 算不算兼職其實是「很人為」的判斷,都是懲委會事後諸葛所馬後炮出來的,而兼差會被爆出通常都是被人檢舉,由於江湖走跳難免有人看你不順眼,即使你兼職是守法合理的,也絕對要低調再低調,最好隱密到連你媽都不知道,不要被抓到把柄,這樣智如孔明也拿你沒轍。

【違法兼職究竟有什麼罰則?】

依銓敍部的解釋:「公務員違反規定兼職,依服務法應按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懲處,應併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言。」違法兼職除影響當年考績外,情節嚴重會函送給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,可能會受到「記過」、「降職」等處分。

我們來探討一個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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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,前台大醫師兼日本旅遊部落客「林氏璧」,遭人檢舉經營部落格及臉書粉絲頁營利,公懲會公布的議決書中,載明部落格上接受廠商試吃邀約、試住邀約、工商服務、分潤、代購的文章多達百餘篇,平均一天的瀏覽網頁量超過2萬人次,顯然具有「規度謀作」的性質,因「經營商業」的事證明確,故依違反《公務員服務法》記過1次。

林氏壁是個知名的部落客,真實身分是臺大醫師,部落格專門寫日本旅遊的事物,網頁上業配與商業合作的東西不少,有可能是樹大招風而遭人檢舉。這個新聞鬧蠻大的,結論是被記過一次,但登上大版面也就這樣罷了,即使繼續捧著鐵飯碗也不會被開除,大可故作堅強待下去,可是人走到這一步,往往就是臉皮掛不住,最後是他自己選擇離職了。

雖然他離職,但副業賺的早已遠遠大於本業了,之後他就能光明正大,專心一意地把副業變正職,這是好的結果或壞的結果呢?就讓大家自己評量了。

再來看看另一個例子。

2010年,台中市一位消防員兼差幫人外拍婚紗照,還自設網站招攬生意,強調「要預約以排假」,市府人事處表示將開考績會,該員可能會「停職」移送懲戒。

《什麼是停職?》

公務員懲戒法(點一下可看完整法條):「公務員懲戒委員認為情節重大,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,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,先行停止其職務。」

「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,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,而認為有免除職務、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,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。」

因此「停職」就是暫時停止其職務,等待調查,並不是將人開除喔!

《停職又會如何?》

公務員懲戒法又說:「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,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,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、撤職或休職處分,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,得依法申請復職。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許其復職,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(年功俸)或相當之給與。」

所以停職的原因消滅後,只要沒被判決免職、撤職或休職,就得恢復他的職位,而且還要補發停職時沒給的薪水。這樣看起來不會被開除,也不會丟了飯碗,而所謂的懲戒,雖然網路查不到最後結果,但我們常理推斷,應該也是申誡或記過處理。

 

那我們再深入探討「記過」究竟會如何?

公務員處分大致分為兩種一是懲戒」,由隸屬司法院的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作成;一種是「懲處」,由「公務員服務單位」作成。

懲戒是比較嚴重的,除了不能功過相抵外,從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、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。若一年內記過三次者,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,無級可降者,減其月俸。

記過當年度可能會影響考績、獎金與升遷,但一年後就洗白了,不會影響到後續的考績、升遷。

所以記過會導致:考績不好?獎金減少?無法升遷?

「這些對我重要嗎?」

我無法給你一個標準答案,因為每個人對職涯的規劃原本就不同,不過我師尊常教我用思考來代替發問。

讓我們來思考一下。

如果你本來就是一個不想(或不能)升遷的小螺絲釘,在不違法與不貪瀆濫職的狀況下,偶而合法兼差的報酬又可貼補家用,那效用曲線的平衡點會落在哪,就留給每個人心裡的那把尺去評判。

在看過許多懲處的案例後,發現大部分都是高級公務員或首長,又去兼什麼公司的負責人,才會遭上級單位開鍘,嚴重者甚至還被降職或調職,至於一般基層公務員,在合理範圍內,不誇張的兼差,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,被懲處的例子其實是少之又少的。(但如果你要高調的廣告,或者兼公司的負責人及董監事,那我也救不了你。)

註: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於109年7月17日更名為「懲戒法院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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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關於兼職,還想說的真心話!】

有人說:「公務員已經是職場的高標職業了,你們享受那麼多的福利,卻又要兼職搶別人的飯碗!」

假使有大確幸的話,誰還稀罕小確幸?

生活在這個房價誇張飆漲,薪水卻倒退幾十年的年代,要是公務員的薪水這麼好的話,誰不想下班後悠閒地看看電視耍廢就好,幹嘛還要勞心勞力去兼職?就是因為現在公務員的實際薪資與福利,已經遠遠不如上一代的了,公保又可能瀕臨破產,所以才要想方設法來開源,況且很多時候辛苦不只是為了自己,更是為了親愛的家人。

以前單身的時候還無所謂,反正一人飽全家飽,後來有了家庭,才知道生命的需求太多,而能獲得的資源太少,在這個被剝奪感沉重的社會狀態下,許多人只是想多付出一點,奢求能給家人更豐足的生活。

如果靠自己的能力與犧牲休息的時間,在不影響公務下,憑什麼不准人家兼職?

只要無礙公務、無營私舞弊、不跟公務員的業務機密相關、遵守利益迴避原則,就算經營商業、出書、演講、教課等也是各憑本事,但就因為愚蠢的法律和過時的制度,扼殺了每個年輕又富有才華的靈魂。

在年改制度異變之際,銓敘部本來有在研擬開放基層公務員兼差,不過最後又縮回去了,在此還是呼籲有關單位能稍微打開窄門,給這個世代的年輕公務員多一點機會。

不過話說回來,人家不給機會也不用怨嘆,如果你沒一個可以靠的富爸爸,要成功還是得靠自己不斷努力才能達成,我還是相信,只要努力夠了,機會自然會出現,就讓我們互相勉勵吧~

世界上沒有努力卻做不到的事情;如果有,那就更努力一點。

 

最後,再一次強調,

這篇文章不是鼓勵大家遊走法律邊緣,

而是試著幫大家釐清兼職的觀念以免觸法。

 

就把此篇文章獻給…

為了未來而默默努力的你。

 

#違法的事千萬不可做!

#有才華的人不會被埋沒!

#分享給你那個在當公務員的朋友!

By 待雨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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